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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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0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8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10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8号 2018年12月31日 废止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广西、新疆、青岛、宁波、河南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现就沈阳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