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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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2018年12月18日  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2019年12月4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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