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2022年6月30日  施行

正文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