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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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8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52号  1994年8月2日  执行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2003年1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八月一日以前白银收售价格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没有实行统一的配售价格,价格档次较多,尤其是少数民族用银项目价格倒挂,因此,应依据白银使用项目的实际价格计算销售单价和税额,补开增值税专用税票。例如:

  (1)调价前少数民族项目

  单价 = 680 ÷ (1 + 17%) = 581.20(元/公斤)

  税额 = 581.20 × 17% = 98.80(元/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98.80元。

  (2)调价前工业用银

  单价 = 890 ÷ (1 + 17%) = 760.68(元/公斤)

  税额 = 760.68 × 17% = 129.32(元/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129.32元。

  (3)调价后用银

  单价 = 1480 ÷ (1 + 17%) = 1264.96(元/公斤)

  税额 = 1264.96 × 17% = 215.04(元/公斤)

  即:调价以后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15.04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白银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白银计价单上填写的白银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白银价格加百分之一手续费,按结算日当天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白银价格5.6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6,则:

  单价 =(5.60 + 5.60 × 1%) × 8.60 ÷ (1 + 17%) = 41.57(元/盎司)

  (41.57 ÷ 31.103481) × 1000 = 1.33651 × 1000 = 1336.51(元/公斤)

  税额 = 1336.51 × 17% = 227.21(元/公斤)

  银行代外贸部门进口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27.21元(1盎司 = 31.103481克)。

  五、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要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从国际市场代外贸部门补进白银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四个月美元与人民币8.7的平均汇价计算,以后月份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指标时注明的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白银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退税办法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有关规定的精神,由财政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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