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9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45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铁道部100%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等设立的企业;
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
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责生产经营;
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等。
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
一 | 哈尔滨铁路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二 | 沈阳铁路局 | 辽宁省沈阳市 |
三 | 北京铁路局 | 北京市海淀区 |
四 | 太原铁路局 | 山西省太原市 |
五 | 呼和浩特铁路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六 | 郑州铁路局 | 河南省郑州市 |
七 | 武汉铁路局 | 湖北省武汉市 |
八 | 济南铁路局 | 山东省济南市 |
九 | 上海铁路局 | 上海市闸北区 |
十 | 南昌铁路局 | 江西省南昌市 |
十一 |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 |
十二 | 南宁铁路局 | 广西省南宁市 |
十三 | 昆明铁路局 | 云南省昆明市 |
十四 | 成都铁路局 | 四川省成都市 |
十五 | 西安铁路局 | 陕西省西安市 |
十六 | 兰州铁路局 | 甘肃省兰州市 |
十七 | 乌鲁木齐铁路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十八 | 青藏铁路公司 | 青海省西宁市 |
十九 | 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 |
二十 |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 |
二十一 | 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