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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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5号  1994年4月7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铁道部:

  你部铁专报〔1993〕23号《关于铁路企业的地方税和对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和铁专报〔1994〕2号《关于铁路资金短缺情况的报告》均收悉。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0号《听取铁道部关于铁路资金紧张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对你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建设基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铁路建设基金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铁路建设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为支持铁路建设,在“八五”后两年,对铁路建设基金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铁道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之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对铁路建设基金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八五”后两年,铁路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

  二、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四种地方税问题。根据国家原对铁道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实行新税制以后,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运价不调整将面临亏损,为帮助铁路企业缓解困难,同意在“八五”后两年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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