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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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11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76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关税税率 调整后关税政策 现行消费税税率 调整后消费税税率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3%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免征进口关税 10% 进口环节消费税暂不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按5%税率征收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3% 10%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3% 10%
71023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 3% 10%
71023900 其他非工业用钻石 8% 10%
7104200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钻石 6% 10%
71049010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6% 10%
71049090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8% 10%
71051000 天然或合成的钻石粉末 3% 10%

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消费税税率 调整后消费税税率
71131990 镶嵌钻石的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其零件 10%
71132000 镶嵌钻石的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10%
71162000 钻石制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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