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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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3号  2011年12月28日  执行

2013年7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2号  2013年7月29日  废止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上海、重庆、青岛、江苏、浙江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江北、杭州萧山、青岛流亭和南京禄口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限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从2011年4月28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继续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三、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就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情况,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9〕1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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