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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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12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2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号 2014年2月12日 废止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