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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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8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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