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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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4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