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2月6日  施行

2020年5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020年12月31日  修改

2022年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