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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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3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2005年3月8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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