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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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1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2018年11月7日  执行

2018年11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2021年11月6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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