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95〕财税字第83号  1995年8月4日  执行

正文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函〔1995〕1号《关于申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1995年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你行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在财政部立户手续。

  二、你行须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各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要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你行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用“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你行分支行营业税采取就地纳税的办法,所缴营业税入地方金库;总行的营业税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所缴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五、你行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信贷收支月报、财务收支季报和年度会计核算报表,委报内容及要求,请按财政部(财商字〔1995〕49号)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