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0年3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14号  2010年3月11日  执行

2012年12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2012年12月18日  废止

正文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1: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附件2:名称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