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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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82号  200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1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2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3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4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5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6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7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8 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13
9 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13
10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11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12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13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14 12141000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3
15 12149000 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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