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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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6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7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