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2年2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  2002年2月4日  执行

2014年2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号  2014年2月12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