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8年1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30号 2018年11月5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二、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 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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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购置 | |||||
内部研发 | |||||
企业合并增加 | |||||
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 |||||
其他 | |||||
二、累计摊销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 |||||
其他 | |||||
4.期末余额 |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4.期末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
2.期初账面价值 |
为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者拆分。
(二)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四)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五)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 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3. 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 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5. 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三、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政策解读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规定》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此项工作。制定《规定》,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客观要求通过制定《规定》,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
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问:请介绍《规定》的制定过程。
答:本《规定》从起草到发布,经历了前期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自《意见》发布以来,为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细化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天津和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并联合实务界、理论界共同对知识产权会计与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基于研究报告,我们认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价值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在明确知识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对那些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进行披露;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完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
(二)起草阶段(2018年1-7月)。
基于前期调研结果和研究报告,根据《通知》有关要求,我们于2018年初分析研究了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10家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披露实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企业披露实务,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8年7月4日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完善阶段(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
《征求意见稿》印发后,截至9月18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7份。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较全面地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我们均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本《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规定》制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五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规定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规定》的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