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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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3年7月7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93〕财综字第159号  1993年7月7日  执行

正文

  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式样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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