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建防火公路占用耕地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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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9年9月15日  财政部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建防火公路占用耕地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  〔89〕财农税字第61号  1989年9月15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1989〕内财农税517号《关于修建防火公路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占用耕地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而防火公路占用耕地,也不能例外,请你们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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