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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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23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94〕财农字第371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