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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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2年8月10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33号  1992年8月10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19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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