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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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1月2日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96〕财预字469号  1997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现就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三个项级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

  二、关于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一般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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