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3年6月24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3〕529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2013年6月24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3〕529号  2014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相关政策延长和扩大试点工作的请示》(国科发高〔2012〕919 号)文件的批复,同意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延长3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延长期间,原有试点政策内容不变,具体参见《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