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 2021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适应当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需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和信息化建设,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于2021年4月1日启用,《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905号)及所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 提取码:dqer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一、表头相关信息
1.填表单位(盖章):此处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对于单位名称较长的,可通过缩小字体或手工换行(Alt+回车键)保证显示完整。
2.填表人(签字):实际填表人签名,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3.项目经办人(签字):由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签名,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二、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1.项目名称:拟建项目名称。
2.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确认。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格式为“2017130000-01-01-00001”。
对于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发项目代码的部分项目,此项填“无”。3.环评信用平台项目编号: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的唯一项目编号。登录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获取,格式为字母加数字的形式。示例:abc123、a12bc3。
4.建设地点:拟建项目所在地地址,填写内容应包括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名称。跨区域工程应填至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对于内容较长的,可通过缩小字体或手工换行(Alt+回车键)保证显示完整。
5.建设内容:简要填写拟建项目建设内容。如为工业类建设项目,应填写所生产产品名称。如为非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如为房地产类项目,应填写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性质(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等)。
6.建设规模:简要填写拟建项目规模中重点指标。如为工业类建设项目,应填写所生产产品产能;如为非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如为房地产类项目,规模应包含总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如为加油站类项目,其规模应包含该加油站的储油量。如为医院类项目,其规模应包含该医院的总建筑面积和病床床位数。
7.项目建设周期(月):拟建项目建设时长,单位为月。
8.计划开工时间、预计投产时间:拟建项目计划开工建设时间、预计投产具体时间,具体至月份,输入格式“2020/01”,表格自动统一为“2020年1月”显示。注意:输入2020.1格式会显示为错误年月。
9.建设性质:下拉式选项,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10.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拟建项目在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二级类别名称。示例:“2 粮食及饲料加工”“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89 水力发电”。
11.国民经济行业类型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填写至四位代码(小类)。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示例:“0311 牛的饲养”“4411 火力发电”“2631 化学农药制造”。
12.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编号(改、扩建项目):如为改、扩建项目,应填写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编号。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获取,格式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数字加字母的形式。示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P。
13.现有工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改、扩建项目):如为改、扩建项目,应填写现有工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示例:重点管理。
14.项目申请类别:下拉式选项,包括新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5年重新申报项目、重大变动项目。
15.规划环评审查机关:指负责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的生态环境部门。
16.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指通过审查的规划环评意见文号。如没有,此项填“无”。示例:环审〔2020〕123号。
17.建设地点中心坐标(非线性工程):拟建项目中心点坐标,多点项目仅提供主体工程的中心坐标,精确至小数点后6位。示例:116.111111 度。
18.建设地点坐标(线性工程):只填写起点经纬度和终点经纬度。对于存在多条线路工程的,可选择整个工程最远起点和终点端点位填入位置信息,但应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中描述多条线路的内容与线路长度。
19.总投资(万元):拟建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20.环保投资(万元):拟建项目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计划投资额,包括用于防治废水、气、声、渣等污染以及绿化等生态建设的全部建设投资。对于单独的环境治理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场等,其环保投资即为其总投资。
21.所占比例(%):拟建项目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1位。对于单独的环境治理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场等,其环保投资所占比例为100.0%。
三、建设单位相关信息
1.单位名称:指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同表头填表单位。
2.法定代表人:填写《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拟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联系电话:拟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对于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对于上述两个代码均无的,此项填“无”。
6.通讯地址:建设单位办公所在地地址。
四、环评编制单位相关信息
1.单位名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应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
2.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姓名、信用编号
(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的信用编号,格式为 BH000000)、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即注册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号)。
3.联系电话: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的联系电话。
4.通讯地址: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办公所在地。
五、污染物排放量相关信息
1.工业建设项目详填。对于不填写的栏目,空置。
2.现有工程排放量(吨/年):已建工程年实际排放量与在建工程预测排放量之和。
“废水量(万吨/年)”填写已建工程各排放口年实际排放量和在建工程各排放口年预测排放量之和。
“废气量(万标立方米/年)”填写已建工程各排放口年实际排放量和在建工程各排放口年预测排放量之和。
3.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吨/年):现有工程(已建+在建)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各污染物排放量,若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中未许可排放量,则填“/”。
4.本工程预测排放量(吨/年):拟建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排放口排放总量。
“废水量(万吨/年)”填写拟建工程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排放口年废水排放量之和。
“废气量(万标立方米/年)”填写拟建工程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排放口年废气排放量之和。
5.“以新带老”削减量(吨/年):分技术改造、产能(规模)变化和建新拆旧三种情况。
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体现在对“现有工程”工艺改进和环保措施效率提高,其“以新带老削减量”等于工艺改进实现污染物排放减少的量和环保措施效率提高所减少的量,其中环保措施提高所减少量为排放总量乘以环保措施改进前后污染物处理率差值(工业固体废物还体现在回收利用率的提高上,其“以新带老削减量”等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乘以回收利用率差值)。
产能变化项目主要体现在“现有工程”产能的减少,其“以新带老削减量”等于产能变化部分所对应污染物排放削减量。
建新拆旧项目为拆除部分的排放量。
6.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吨/年):指该项目所在区域通过“区域平衡”专为本工程替代削减的量。
7.预测排放总量(吨/年):该项为现有工程实际排放总量减去“以新带老”削减量再加拟建工程预测排放总量,⑥=①-④+③。
8.排放增减量(吨/年):是拟建工程建成后排放量的变化量。
等于拟建工程预测排放总量减去“以新带老削减量”,再减去“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⑦=③-④-⑤。增加为正值(可不输入“+”号),减少为负值(“-”)。
9.区域削减量来源(国家、省级审批项目):国家、省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填写此项,应填写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确认削减来源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10.其他特征污染物:根据拟建项目特性,如有特征污染物产生在此处填写,并填写相应的排放量。根据特征污染物的具体情况可自行增行。
六、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区情况相关信息
1.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2.自然保护区: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地下):依法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
5.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七、主要原料及燃料相关信息
1.序号:填写对应原料或燃料名称的流水号,即有多少种原料或燃料就有多少个序号。
2.名称:指主要原料或燃料的名称,按照该项目所属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标准名称填写。如钢铁行业的“铁精粉”“石灰石”“天然气”。
3.年最大使用量:应按设计值(运营期)填写。
4.计量单位: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5.有毒有害物质及含量(%):填写原料中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物质名称以及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示例:1.35%。
6.灰分(%)、硫分(%):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如没有,填“无”。示例:16.50%。
八、大气污染治理与排放相关信息
1.有组织排放(主要排放口):仅填写该项目所属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载明的主要排放口,不含一般排放口。示例:“1、2、3……”。
2.序号(编号):填写对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生产设施、污染防治工艺的流水号,有多少个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或无组织排放源就有多少个序号,示例:“1、2、3……”。现有工程有排污许可证的,应填写对应的编号。
3.排放口名称:由企业自行对各排放口进行命名。
4.排气筒高度(米):只填写整数。示例:13。
5.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不同治理工艺对应一个排气筒的,分别填入不同行并对应同一序号及排气筒高度。如钢铁行业的“袋式除尘器”“脱硝系统”。
6.生产设施:多个生产设施对应同一污染防治工艺的,应在不同行对应填写。一个生产设施对应多个污染防治工艺时,可合并单元格,无需重复填写。如“精炼炉”“热轧生产线”。
7.污染物种类:填写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污染物,多种污染物对应同一排放口的,应在不同行对应填写。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
8.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排放浓度。
9.排放速率(千克/小时):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排放速率。
10.排放量: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排放量。
11.排放标准名称:一个排放标准对应多个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口)、多个无组织排放源或者多种污染物的,可合并单元格,无需重复填写。多个排放标准对应一个排放口或无组织排放源的,对应不同污染物分行填写。
12.无组织排放源名称:采用生产单元+车间/设施/工艺方式命名。如数量太多,可按照类型进行填写,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中的“轧钢无组织废气”。
九、水污染治理与排放相关信息
1.水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主要排放口):填写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载明的主要排放口。
2.序号(编号):填写对应排放口的流水号,有多少个车间或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就有多少个序号。现有工程有排污许可证的,应填写对应的排放口编号。
3.废水类别:不同废水类别对应同一排放口的,分别填入不同行并对应同一序号。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中的“炼铁高炉冲渣废水”“冷轧含铬废水”。
4.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不同治理设施及工艺对应同一排放口的,分别填入不同行并对应同一排放口及序号。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中的“絮凝沉淀”“除油+沉淀+过滤系统”。
5.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处填写污水处理厂营业执照所载名称,编号处填写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编号。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填写拟建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名称。
6.受纳水体名称、功能类别:按照地方水功能区划相关文件中的名称和类别填写。示例:潮白河,Ⅲ类。
7.污染物种类:填写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污染物,多种污染物对应同一排放口的,应在不同行对应填写。
8.排放浓度: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排放浓度。
9.排放量: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排放量。
10.排放标准名称:一个排放标准对应多个排放口或者多种污染物的,可合并单元格,无需重复填写。多个排放标准对应一个排放口,对应不同污染物分行填写。
十、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1.序号:填写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危险废物名称的流水号,即有多少种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就有多少个序号。2.产生量:精确至小数点后1位。
3.危险废物类别:仅填写英文及数字即可,无需填写中文。示例:HW01。
4.是否外委处置:选择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