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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9月29日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商规〔2021〕1号 2021年9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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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行: | 第75行: | ||
第七条 资格复审 | 第七条 资格复审 | ||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资格到期前当年8月1日—8月30日提出复审。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未按时申请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有关规定。 | |||
第八条 变更确认 | 第八条 变更确认 | ||
| 第81行: | 第81行: | ||
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 |||
==第二章 支持政策== | ==第二章 支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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