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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23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6〕12号 2026年3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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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民政部 财政部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
<center>'''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center> | <center>'''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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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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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3]][[Category:民政部]][[Category: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Category:2026|3]][[Category:民政部]][[Category: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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