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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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23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6〕12号  2026年3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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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center>'''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center>
<center>'''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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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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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3]][[Category:民政部]][[Category: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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