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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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全体合伙人、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注: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企业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合伙人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提交载明合伙人住所信息的《全体合伙人信息》〔《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以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提交新任委派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派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6)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或委派代表更改姓名: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其中:
 
  ①非自然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④自然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7)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8)合伙人退伙:提交载明退伙事由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10)因继承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其中:由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合伙协议备案,合伙期限备案: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2)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3)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被授权人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 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4.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8”及“表 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隶属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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