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61行: 第61行: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times \left ( \frac{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 \times 12} \right ) $
\times \left ( \frac{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 \times 12} \right ) $$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times \frac{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times \frac{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


  (三)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0,592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