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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 ||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 当期汇总销项税额 - 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 ||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 当期应补(退)税额 =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 当期已缴纳税额 | ||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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