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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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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