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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 ||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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