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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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未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则按照纳税缴费信用得分计算。
3.若未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则按照纳税缴费信用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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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rowspan="2"|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30分) || 0201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情况(30分) ||  ||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30%。
| 02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30分) || 0201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情况(30分) ||  ||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30%。


2.积分时点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的委托人,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70分计。
2.积分时点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的委托人,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70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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