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第240行: 第240行:
3.若未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则按照纳税缴费信用得分计算。
3.若未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则按照纳税缴费信用得分计算。
|-
|-
| rowspan="2"|02 || rowspan="2"|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30分) || 0201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情况(30分) ||  ||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30%。
| 02 || rowspan="2"|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30分) || 0201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情况(30分) ||  ||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30%。


2.积分时点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的委托人,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70分计。
2.积分时点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的委托人,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70分计。
第254行: 第254行:
7.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20分计。
7.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20分计。
|-
|-
| 0301 || 纳税人评价(20分) ||  ||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
| rowspan="2"|03 || rowspan="2"|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50分) || 0301 || 纳税人评价(20分) ||  ||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


2.委托人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0分、-5分。
2.委托人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0分、-5分。
30,592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