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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市场监管信用评价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代理记账机构直接评为D级,其他计5分 || 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 | | 13 || 市场监管信用评价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代理记账机构直接评为D级,其他计5分 || 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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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税务部门信用评价 || 代理记账机构在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400分(含)以上的,计5分;200(含)—400分的,计3分;200分以下的或者有涉税专业服务但没有信用积分的,不计分;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涉税专业服务的,折算标准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 | 14 || 税务部门信用评价 || 代理记账机构在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400分(含)以上的,计5分;200(含)—400分的,计3分;200分以下的或者有涉税专业服务但没有信用积分的,不计分;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涉税专业服务的,折算标准分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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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代理记账]] | [[Category:2025|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代理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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