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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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市场监管信用评价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代理记账机构直接评为D级,其他计5分 || 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
| 13 || 市场监管信用评价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代理记账机构直接评为D级,其他计5分 || 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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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税务部门信用评价 || 代理记账机构在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400分(含)以上的,计5分;200(含)—400分的,
| 14 || 税务部门信用评价 || 代理记账机构在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400分(含)以上的,计5分;200(含)—400分的,计3分;200分以下的或者有涉税专业服务但没有信用积分的,不计分;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涉税专业服务的,折算标准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计3分;200分以下的或者有涉税专业服务但没有信用积分的,不计分;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涉税专业服务的,折算标准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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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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