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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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工地类型 !! colspan="3"|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标题文本
! colspan="2"|工地类型 !! colspan="3"|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标题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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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 是 || 否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7"|建筑工地 || rowspan="5"|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2"|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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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6"|市政(拆迁)工地 || rowspan="4"|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2"|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center>
  注:
  1.建筑工地、市政(拆迁)工地分别计算。
  2.扬尘污染采取措施的,一次扬尘为累加计算;二次扬尘为选择计算。


===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第241行: 第245行: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分为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无机械)两种形式。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分为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无机械)两种形式。
=政策解读=
<center>'''《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解读'''  2023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cent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全面推进、有效实施,并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之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小型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我省污水排放系数取0.8。
  目前,公告中的污水单位税额均适用1.4元/污染当量。
  案例1:某小型企业,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当月用水量为40吨。求当月环境保护税额。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二: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中,小型企业,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1.8吨污水(如果是饮食娱乐服务业,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0.5吨污水;病床数大于20张的医院,消毒的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2.8吨污水,不消毒的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1.4吨污水)。
  经换算,当月排放污水为40 × 0.8 = 32吨。
  应纳税额 = 污水排放量(吨) ÷ 污染当量值(吨) × 单位税额 = 32 ÷ 1.8 × 1.4 = 24.89(元)。
  能够得到排放量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为用该污染物排放量除以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得到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再乘以其适用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公告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餐饮业特征指标值为“1”,有多个特征指标值的,直接累加)。
  案例2:假设某饭店经营面积400平方米,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餐饮业营业面积在300-500(含500)平方米的,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为430当量数/月。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 1 × 430 × 1.4 = 602(元)。
  无法得到排放量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为用该污染物特征指标值乘以其对应特征值系数,得到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再乘以其适用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案例3:假设某宾馆有100张床,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住宿业的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当量数/月·床。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 100 × 3 × 1.4 = 420(元)。
  案例4:假设某酒店有餐饮和住宿服务,餐饮部经营面积为400平方米,住宿部有100张床,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案例2、案例3的汇总:直接累加)。
  解析:应纳税额 = Σ(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 1 × 430 × 1.4 + 100 × 3 × 1.4 = 1022(元)
  三、建筑施工工程类大气污染物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二:表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
  目前,本公告中的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单位税额均适用1.2元÷污染当量。
  案例5:某建筑施工工地,某月建筑面积为250000平方米,经确认,道路硬化措施达标,未设立边界围挡,地面裸露未开展覆盖措施,施工砂石土堆未进行苫盖,作业场地三天喷洒一次抑尘剂,进出车辆采用机械冲洗装置进行冲洗。
  解析: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本公告《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公告附件2)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由施工方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施工扬尘产生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
  道路硬化措施完全符合条件,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71千克/平方米·月;
  边界围挡未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裸露地面覆盖未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易扬尘物料覆盖未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定期喷洒抑制剂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3千克/平方米·月;
  采用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31千克/平方米·月;
  第一步:施工扬尘排放量 =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 -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 (1.01—0.071—0.03—0.31)千克/平方米·月 × 250000平方米·月 = 0.599 × 250000 = 149750千克。
  第二步:应纳税额 = 施工扬尘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4千克) × 适用税额(1.2元)
  = 149750 ÷ 4 × 1.2  =44925(元)。
  注:如纳税人无法准确计算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可按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中注明的施工总面积除以施工工期(月)计算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公式为: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 建筑或施工总面积 ÷ 施工工期(月)
  四、关于纳税人申报问题
  适用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相关内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关于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行业按照公告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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