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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治模式==== | ====综合整治模式==== | ||
3.1 情况描述 | |||
综合整治是政府投资主导整治改造,不涉及拆除现状建筑及不动产权属变动,整治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修缮等。 | |||
3.2 典型案例 | |||
C市某古村历史文化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由政府投资主导综合整治,保留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设施和古建筑修缮,整治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雨污分流、三线下地、道路铺装、绿化景观、立面整饰以及古建筑修缮等。 | |||
3.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 |||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分别是不动产原权属人和工程施工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
3.3.1 不动产原权属人 | |||
综合整治区域范围内不动产权属不变,由政府拨款给原权属人进行改造。 | |||
一、增值税 | |||
原权属人从政府取得拨款并用于综合整治项目,应针对综合整治中建设配套设施、修建道路、园林绿化等具体行为,根据现行规定按对应税目缴纳增值税。 | |||
二、企业所得税 | |||
原权属人取得的政府拨款应计入收入总额,如果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3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但相应的用于改造支出以及形成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3.3.2 工程施工方 | |||
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修缮等劳务。 | |||
一、增值税 | |||
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
二、企业所得税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
====合作改造模式==== | ====合作改造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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