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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 ||
一、适用范围 | 一、适用范围 | ||
第170行: | 第170行: | ||
附件: | 附件: | ||
表1:[https://pan.baidu.com/s/1MXVG0ZNVf7h_vfQB-Gt4AA?pwd=c5tt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提取码:c5tt | |||
表2:[https://pan.baidu.com/s/1Bimd3FKh_J9suINcya4CpA?pwd=gny7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提取码:gny7 | |||
表3:[https://pan.baidu.com/s/1kI0SjAwl6QiAQSwX-TTV6g?pwd=sndq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提取码:sndq | |||
表4:[https://pan.baidu.com/s/10aZgwPwHmr1oqk_e7Eim5A?pwd=t9y7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提取码:t9y7 | |||
表5:[https://pan.baidu.com/s/1r2cQl2LLAnB_COYdz_3SBg?pwd=wbt4 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提取码:wbt4 | |||
=政策解读= | |||
<center>'''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2016年5月25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center> | |||
一、关于重新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公告背景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所以原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需要更新。同时,文件部分文字表述需要修改,以便规范、严谨,符合规定。因此,需要重新修订管理办法。 | |||
二、与原公告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 |||
主要变化有两项:(一)更新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二)根据规定,对部分文字表述做了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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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5]][[Category:深圳市国家税务局]][[Category: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粤]] | [[Category:2016|5]][[Category:深圳市国家税务局]][[Category: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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