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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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16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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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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