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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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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