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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 ||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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