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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进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加强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进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公有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 | |||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属于国有资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属于国有资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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