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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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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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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