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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5.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
6.200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 |||
=税率= | =税率= | ||
第50行: | 第52行: | ||
=计算= | =计算= | ||
==生产环节== | ==生产环节== | ||
应纳税额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本期销售额 × 20% | ||
==核定白酒销售价格== | ==核定白酒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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