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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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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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24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sup>※</sup> || rowspan="3"|030110至030115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被处1万(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rowspan="3"|24 || rowspan="3"|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sup>※</sup> || rowspan="3"|030110至030115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被处1万(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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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被处1万至5万(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被处1万至5万(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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