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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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2.[https://pan.baidu.com/s/1K0e-i4LafMfkRu0MpqzUGg?pwd=hpkq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提取码:hpkq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3.[https://pan.baidu.com/s/18q4YsGDLTKg8mNbMyuiT-w?pwd=zw6b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提取码:zw6b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4.[https://pan.baidu.com/s/1W6uEOQXo_t560L-Ne8OYFA?pwd=cw7y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提取码:cw7y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5.[https://pan.baidu.com/s/1RIrsUJm4zFoW9Bo_fB17YA?pwd=umaw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提取码:umaw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center>'''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center>
<center>'''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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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内部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
=====01.税费申报信息=====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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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税费申报信息 || rowspan="7"|0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缴费 ||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 || 5分
| rowspan="7"|0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缴费 ||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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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月计算) || 5分
|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月计算) || 5分
第249行: 第250行:
| 01010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 11分
| 01010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 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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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5分
| 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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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010301.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函调后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 1分
| 0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 010301.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函调后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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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 01040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直接判D
| 0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 01040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直接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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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涉费资料的(以上按次计算)
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涉费资料的(以上按次计算)
3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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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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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涉费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涉费资料的 || 11分
|}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5分
=====02.税费款缴纳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201.欠缴税费款次数 ||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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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0202.欠缴税款金额 || 020201.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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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202.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 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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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203.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 22分
|-
| rowspan="2"|0203.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月计算) || 11分
|-
|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 || 5分
|-
| 0204.核定征收 ||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涉费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涉费资料的 || 11分
=====0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5"|0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以上按次计算)
|| 5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0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
 
0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0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0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0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0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0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03011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直接判D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301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其他发票的 || 1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3"|0302.税控器具安装、使用、保管 || 030201.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的 || 3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3020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1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30203.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 1分
|}
 
=====04.登记与账簿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7"|0401.登记信息 ||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040102.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103.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040104.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105.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106.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5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107.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按次计算) || 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108.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109.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040110.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owspan="3"|0402.账簿与凭证 || 04020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40202.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 1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4020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不予评A
|}
 
=====0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rowspan="8"|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
|-
|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
|-
|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1分
|-
| 050106.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3分
|-
|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直接判D
|-
|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 11分
|-
| rowspan="8"|05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 || 050201同050101 || 1分
|-
| 0502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203同050103 || 3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2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205同050105 || 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206同050106 || 3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2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2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 11分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0503.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301.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 11分
|}
|}
=====06.税务稽查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601.涉嫌犯罪 || 06010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0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0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060104.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 直接判D
|-
| 0602.涉税违法被行政处罚 || 06020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直接判D
|-
| rowspan="7"|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060301同050101 || 1分
|-
| 0603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60303同050103 || 3分
|-
| 0603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60305同050105 || 1分
|-
| 060306同050106 || 3分
|-
| 0603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 0604.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执法 || 060401.拒绝、阻止或阻挠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的 || 11分
|-
| 060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 060501.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直接判D
|}
===外部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rowspan="2"|相关部门评定的社会信用记录 || 相关部门信用最高级别(比如:2024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rowspan="2"|仅记录 不扣分
|-
| 相关部门信用最低级别(比如:2024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外部评价信息====
{| class="wikitable"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银行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分
|-
| 市场监管 || 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11分
|-
|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 || 欠税5万元以上经营主体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 11分
|-
| 海关 ||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 11分
|-
| 相关部门 || 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帮助他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税收秩序行为,被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 || …… || ……
|}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序号 !! rowspan="2"|修复情形 !! rowspan="2"|指标代码 !! rowspan="2"|扣分分值 !! colspan="4"|修复加分分值
|-
! 3日内纠正 || 3日后30日内纠正 || 30日后90日内纠正 || 90日后纠正
|-
| 1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sup>※</sup> || 010101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 2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sup>※</sup> || 010102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 3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sup>※</sup> || 0101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sup>※</sup> || 010107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 5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sup>※</sup> || 0105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6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sup>※</sup> || 0105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7 ||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sup>※</sup> || 0105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8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税费资料的<sup>※</sup> || 010504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9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sup>※</sup> || 010505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 10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sup>※</sup> || 020101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1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sup>※</sup> || 020201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2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sup>※</sup> || 020202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3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sup>※</sup> || 020203 || 22分 || 2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7.6分×本期缴纳比例 || 13.2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4 ||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sup>※</sup> || 020301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11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5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sup>※</sup> || 020302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6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sup>※</sup> || 0401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17 || 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sup>※</sup> || 0401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18 ||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sup>※</sup> || 040106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 19 || 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sup>※</sup> || 040107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 20 ||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sup>※</sup> || 040108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 21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sup>※</sup> || —— || 11分 || 11分 || 8.8分 || 6.6分 || 4.4分
|-
| 22 || 纳税缴费信用扣分的 || —— || —— || colspan="4"|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
| rowspan="3"|23 || rowspan="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sup>※</sup> || rowspan="3"|010401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colspan="5"|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至3倍(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colspan="5"|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rowspan="3"|24 || rowspan="3"|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sup>※</sup> || rowspan="3"|030110至030115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被处1万(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colspan="5"|被处1万至5万(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colspan="5"|被处5万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5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040103 || 直接判D || colspan="5"|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6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4 || 直接判D || colspan="5"|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rowspan="2"|27 || rowspan="2"|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rowspan="2"|040105 || rowspan="2"|直接判D || colspan="5"|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colspan="5"|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8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 040109 || 直接判D || colspan="5"|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colspan="5"|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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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rowspan="3"|050107、050207、060307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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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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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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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31 || rowspan="3"|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sup>※</sup> || 060101、060102、060103、060104 || 直接判D || colspan="5"|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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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060201 || rowspan="2"|直接判D || colspan="5"|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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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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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sup>※</sup> || 060501 || 直接判D || colspan="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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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sup>※</sup> || —— || 直接判D || colspan="5"|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备注:
  1.3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含3日)纠正;3日后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3日且在30日内(含30日)纠正;30日后9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30日且在90日内(含90日)纠正;90日后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90日纠正。如遇到纠正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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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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